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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期 2009-12 出刊
期  別: 第 72期
篇  名: 日本信託法修正對我國信託法修正之啟示
編著譯者: 李禮仲
共同著作人: 張大為
出版日期: 西元 2009 年 12 月
頁  碼: 12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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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託制度本質上為一種極其靈活的管理財產制度。如果將信託制度過度規範,則將使信託制度過度僵化而喪失信託之本意,因此如何確保信託的靈活性,便成信託法制定時一個重要的課題。2006 年日本信託法修正,為保護信託制度的靈活性,大量運用當事人之協議以取代法律之強制規定,意味著日本在舊信託法時代所定框架式的信託模式逐漸被打破,而以當事人意思為中心的多元信託模式將逐漸開展,這是日本新信託法修正所希望達到之目的。

新法廣泛允許信託當事人得以信託行為定其相關法律關係,從而創造信託之靈活性。本次日本新法修正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創造一部能使信託業能自由發揮的信託法,而得以創造出各種不同類型的信託商品。

我國信託法係繼受日本舊法而來,對信託之規定非常的僵化,要求所有的信託制度都必須適用相同的法律框架,造成信託業務之發展困難,再加上信託業法及信託稅制上不合理規定,更加深實務運作上的梏桎。

本次日本新法可予我國最大借鏡處,即為信託法應發揮信託之靈活性,此外就信託基礎理論之部分,例如受託人忠實義務得以約定減輕、公平義務及善良管理人義務等及新種信託制度,如限定責任信託、目的信託等,均可作為我國未來信託法制修法的參考。

簡目
壹、前言

貳、日本信託法制定與修正之歷程背景
一、1922 年制定信託法
二、2006 年修正信託法

參、日本信託法修正之方向
一、受託人責任合理化以利信託業發展
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避免法律之過度干涉
三、完備受益人之權利
四、信託種類多樣態

肆、日本信託法修正之主要內容
一、總則部分
二、受託人責任部分
三、受益人權利部分
四、信託之變更、合併與分割
五、新型態信託之創設
(一)受益證券發行信託(Security trusts)
(二)限定責任信託(Limited liability trusts)
(三)無指定受益人之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s for non-public interest purposes)
(四)宣言信託(Declarations of trusts)

伍、日本信託法修正對我國之借鏡
一、強化忠實義務之相關規定
二、納入受託人公平義務之相關規定
三、增修商事信託運作之相關規定
四、增修信託法強行規定與任意規定之範疇
五、遺囑信託規定之補強
六、導入「限定責任信託」制度
七、導入「目的信託」制度

陸、結論
關鍵詞

信託、日本信託法、台灣信託法、受益人權益、信託之變更、合併與分割
Trust, Japan Trust Law, Taiwan Trust Law, the exercise of beneficiary rights, the modification, combination and division of a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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